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份開徵
公告日期:2015/9/21
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分二期(4月及10月)平均徵收。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雲林監理站、東勢分站或稅務局消費稅科洽詢補發。逾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加徵至百分之15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滯納期滿仍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各位車主,車輛如已毀損無法使用、失竊或出售轉讓,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過戶手續,否則仍會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依法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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