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雙方協議撤銷契稅申報,已納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稅務局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而撤銷申報,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至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而撤銷申報,仍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時效期間5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雙方協議撤銷契申報,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以退還。但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已納稅款不可以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