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人陳先生反應,因為不服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處分,已依規定申請復查,為什麼名下財產竟被禁止處分。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而所謂「欠繳應納稅捐」的意思,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雖然申請復查,但是因該稅捐還没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通知有關機關就其所有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避免其藉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得以隱匿或移轉財產,進而規避稅捐義務。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因欠繳應納稅捐致財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後,若有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貸款需要,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稽徵機關即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