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記載事實之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
公告日期:2015/9/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是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書立合約經交付使用後,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緃使該應稅憑證-合約書因中途無法履行而「終止契約」,不能要求已貼用之印花稅票退稅,或依合約所載事項在有效期內均未履行,亦不能准予免貼花之請求。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