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公告日期:2015/9/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不是屬於印花稅的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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