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因協議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取得土地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公告日期:2015/8/1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租佃雙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所定,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時,就佃農取得土地部分,因涉及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仍應辦理申報移轉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移轉土地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該地如非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則應依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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