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公演娛樂稅納稅保證簡化規定
公告日期:2015/8/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行,其代徵人應於舉辦前,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所提供之擔保,除提供現金保證外,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1、 舉辦人為辦妥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機關、團體者,得由營利事業或該機關團體之負責人具保。 
2、 舉辦人為個人者,得由兩位具有正當職業,且最近三年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紀錄者具保;或於演出一週前,以經稽徵機關同意 收受之支票作為納稅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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