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 要課徵娛樂稅
公告日期:2015/8/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商家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及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均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經營這類提供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的營業人,應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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