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如符合規定可視為1戶
公告日期:2015/8/4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已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者,則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個人所有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如已辦理建物合併及門牌併編,並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合併房屋稅籍者,則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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