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無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者免稅
公告日期:2015/7/2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房無償借供村里辦公處及警察分駐所作辦公使用之房屋,如經查明確係專供其辦公使用,其實際使用部分並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使用時間,准予免徵房屋稅。 
符合上述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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