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興辦之游泳池等公有設施的徵免原則
公告日期:2015/7/2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由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含公立學校)興辦的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惟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應無免稅的適用。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的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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