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最新核釋,政府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依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簽訂的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指出: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電子契約應依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得標廠商依上述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可至本局或虎尾、北港兩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利用本局已建置之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自行列印繳款書繳納;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或兩分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該局並呼籲:與本轄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的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