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房屋均應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
公告日期:2015/7/1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果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等到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則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同法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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