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等單位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貼花
公告日期:2015/7/14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省、市縣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等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核屬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國有財產署等單位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該立據人既為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所書立的產權移轉證明書,自應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所立或使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