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公告日期:2015/7/14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訂立房屋買賣移轉契約書,如果該房屋是沒有在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持憑該契約書申報契稅時是不用貼印花票。 
該局進一歩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法課徵印花稅。因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辨理變更登記,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約書,就不是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印花稅應稅憑證的課稅範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