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不再課重稅
公告日期:2015/7/13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交付信託,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一旦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將信託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應以繼承發生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凖。 
舉例說明,老王在2005年取得A地,原地價為700萬元,老王於2012年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900萬元,由繼承人小王繼承並在2015年出售,出售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萬元。 
如果老王生前將A地交付自益信託,並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小王取得且再出售時,原地價則回到老王2005年取得A地時700萬元,現原地價修正以老王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900萬元為凖,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由300萬元﹙1,000萬元-700萬元﹚減少為100萬元﹙1,000萬元-9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也會變少。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委託人藉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適用此項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稅務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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