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應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公告日期:2015/7/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人林小姐反應家中有一位身心障礙者及家中有二輛車輛,因先前申請其中一輛稅額較低之車輛作為免稅車輛,惟發現另一輛稅額較高之車輛亦得申請,即向該局申請以該輛稅額較高之車輛為免稅車輛,並經該局核淮。但納稅人林小姐另主張該稅額較高之車輛應追溯至以前年度免稅,惟該部分之主張,稅務局並未核淮。 
  雲林縣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且免徵金額以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而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有多輛時,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一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而其他未經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並不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請納稅人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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