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為什麼可節省印花稅
公告日期:2015/7/2
雲林縣稅務局呼籲,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依同法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課徵,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收取價金之收據,如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票據號碼等,該收據始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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