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前已核准按10‰課徵地價稅者,自核准設置年限屆滿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公告日期:2015/6/3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0/6/9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規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您,若對於上開函釋有疑義,可利用下列免費電話查詢: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 0800-786969;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yl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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