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去年已經賣給別人了,為什麼還要繳103年地價稅?」吳先生前幾天打電話到稅務局詢問。經過承辦人員調閱吳先生地價稅稅籍資料,委婉地對吳先生提出說明,由於吳先生的土地是在103年9月20日賣出並完成移轉登記,10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還是吳先生,所以當年度的地價稅必須對吳先生課徵。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為了避免爭議,稅法明文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的8月31日,在這一天,地政機關土地豋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補充說明,有的民眾雖然會自行約定土地買賣時,當年度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但這些約定都是屬於私人契約,不會影響納稅義務歸屬,請民眾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