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經查獲地上房屋供營業商號、診所、事務所等非住家使用,應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次年期按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課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