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原本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不論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補自戶籍遷出日起(5年核課期間)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的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關係或領取社會福利補助等因素而須將戶籍遷出,而原設籍居住之房屋其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遷出戶籍時,一定要注意,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這樣才可以繼續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否則全戶遷出,雖取得村里長證明實際居住於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住宅,但礙於法令規定,該筆地號之土地仍應改按一般稅率計課,為維護您的權益,遷移戶籍時請慎重考慮。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