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專供飼養禽畜房屋,如空置不飼養禽畜應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5/5/2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飼養禽畜之私有房屋,不論其飼養禽畜是否為營業,均免徵房屋稅。但如果該房舍空置不為使用,已非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範圍,依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由於房屋稅採按月計算稅額,因此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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