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
公告日期:2015/5/12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新建房屋已設籍課稅,但舊有房屋卻仍有重覆課稅的情形,查明後為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向該局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而於原地重建新的房屋,使新、舊房屋同時存在房屋稅籍。另外有民眾因申辦各項福利補助而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雖於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稅務局指出,房屋拆除應該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准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若檢附縣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依據拆除日期,仍准予追溯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請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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