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從事農作,如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者,請於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惟本年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改課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範圍為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區(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區,或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等土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1個月,錯過了申請期限,就要再等一年,所以符合要件者,請把握申請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