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平房與他人共有應按比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公告日期:2015/4/28
林先生來電詢問,60年間祖父往生由父親與叔叔各二分之一繼承祖厝土地及房屋,70年間叔叔將土地出售給父親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惟當時房屋為平房且老舊不值錢未辦理過戶,現父親要將該土地出售,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稅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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