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工商業者如係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惟該工廠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稅務局特別提醒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等情形,務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以避免遭補徵房屋稅及處以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