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資材室、農舍等容許證明或使用執照之自住房屋可否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5/4/20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須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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