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店家騎樓、大賣場、便利商店、醫院及診所門口,擺設供兒童玩樂的投幣式電動搖搖馬、車等兒童騎乘機械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填發繳款書課徵娛樂稅。
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上開娛樂場所或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的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