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許多網路咖啡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在網路電腦機台設計上具有娛樂性質遊戲電玩功能,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因此,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質者,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還需辦理娛樂業登記。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注意。
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