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可以該法修正施行日即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原地價之調整,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佈生效時,該移轉土地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為適用範圍;倘移轉土地於上開條文修正公佈生效時,業經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或未作農業使用者,並無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