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不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公告日期:2015/3/31
白小姐任職於某建設公司會計因業務需要來電詢問,公司興建一批房屋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契約,是否可按工程完工進度於各階段付款時所支付金額分次貼用印花稅票?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份驗收扣款,其與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之性質尚屬有別,尚無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