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其與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之性質尚屬有別,尚無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歩說明,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之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