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 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故滯納金之加徵最高至15%。而滯納金是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行為所為之處罰,其目的係在促使納稅義務人應依繳納期限繳納稅款。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請注意繳款書上之繳納期限,並依限期繳納稅款,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此外,納稅義務人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被加徵應納稅額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或總機(05)5323941轉285,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y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