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推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發展目標,本縣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續自104年1月6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總統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11號令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於101年1月6日修正生效日起6年內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本縣為配合國家推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發展政策,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原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現自104年1月6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並經財政部同意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