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04年起有大幅度的修正,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新修正後但書規定:「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依上開新修正規定,104年起車輛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將改採定額免稅。基此,稅務局於103年12月上旬已陸續通知各免稅車輛車主,自104年1月1日起就超過2,400cc部分予以課稅,計函送3,800餘件。另外,差額部分繳款書預計於今年開徵(4月1日-4月30日)前寄發各車主,該局並籲請車主屆時依限繳納,以避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