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公告日期:2015/3/6
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土地有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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