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於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稅地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公告日期:2015/3/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目前為104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稅地原因、事實消滅之情形,也就是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工業用地稅率等或道路、騎樓等免稅部分,已經不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恢復課稅,如果未依規定申報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人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