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有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發出之傳繳通知後,才到稅務局主張人未住在戶籍地,並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但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除本稅外,滯納金亦將一併執行,不得免除。
公告日期:2015/3/4
地方稅各稅之開徵期間分別為:使用牌照稅4/1至4/30、房屋稅5/1至5/31及地價稅11/1至11/30,在各稅開徵前民眾通訊地址與戶籍地如果不一樣,應主動向稅務局辦理變更,因為稅務局寄發稅單之方式,原則上除有申請通訊地址之案件外,均以雙掛號寄至戶籍地址,如果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其他受領文書之人員時,就會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經送達後納稅義務人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則除本稅外,滯納金亦將一併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稅務局呼籲,民眾若在繳納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繳納通知書者,應特別留意戶籍地是否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並儘速前往領取,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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