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此外,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如係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加徵滯納金;如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因移送強制執行,造成財產難以回復的損害,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如尚有疑問者,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或5323941按9接總機,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