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公告日期:2015/2/26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次依財政部88年4月1日台財稅第880179004號函之規定,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僅須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無須另行檢附裁定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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