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之無償移轉同意書,無須繳納印花稅
公告日期:2015/2/26
依據財政部97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令規定,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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