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經申請核准之土地。對於原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改建期間仍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但是在房屋改建完成,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後,起造人除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於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房屋使用情形外,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否則稅捐機關即依建管機關所通報資料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您,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很多老舊房屋拆除改建成新屋,鑑於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地價稅稅負差距高達4倍以上,因此特別提醒原地主於房屋拆除改建完成後,一定要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