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公告日期:2015/2/26
不動產之買賣,雙方當事人已依規定格式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公契),再憑以向主管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已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貼用印花稅票;如果不動產買賣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是不用貼用印花稅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