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簽收或蓋章者應貼花
公告日期:2015/2/26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該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之課徵範圍,惟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簽收或蓋章以示收訖者,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仍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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