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其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公告日期:2015/2/25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 
  目前納稅人為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房屋的民眾,瞭解房屋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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