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人娛樂之收費電動彈珠台應課徵娛樂稅
公告日期:2015/2/2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設置電動彈珠台營業,收取費用供人娛樂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課徵娛樂稅。 
商家除擺設電動彈珠台外,併設置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其係電動玩具(現為電子遊戲機)之一種 
,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一經查獲,將被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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