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名下有部小貨車,平時除載貨外亦載送母親(母親未領有汽車駕照)就醫,嗣小城母親因身體狀況欠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小城遂致電稅務局洽詢如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又依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函釋:「貨車如非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核與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未合,未便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特予補充敘明。
依上開規定,小貨車申辦減免使用牌照稅已不再侷限於「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條件,因此小城可攜帶母親之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戶口名簿及印章等相關資料向稅務局申辦減免使用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