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未出租,仍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喔!!
公告日期:2015/2/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空置並未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仍然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以房屋現值之1.2%課徵房屋稅;另按財政部頒訂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供住家用房屋必須同時符合未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須在3戶以內等條件,才可以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因此,如果自己所有的房屋空置並未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並不符合上述規定自住房屋稅率的適用要件。 
如果您還有任何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