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文書可辦理寄存送達
公告日期:2015/2/4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於送達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辦理寄存送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於接獲郵政機關之寄存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前往遞送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因稅單一經郵局作成寄存送達通知書後,即生送達效力,若超過繳納期限後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納稅人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或總機(05)5323941轉285,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y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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